借阅规则
(一)外借
1. 借阅须知:
1) 所内需要进入书库借阅的读者,须到阅览室出纳台处登记、交押本人借书证,不交押本人借书证者不能入库借阅资料。
2) 读者办理借阅手续时,应首先检查所借书刊资料是否完好无损,如有损毁,应向图书馆工作人员申 明,并由工作人员加注“已毁”印记。读者应负责由于不履行该手续而引起的后果。
3) 没有办完入库手续的书刊资料暂不外借。
4) 根据工作需要,图书馆有权随时收回借出的书刊资料。
5) 未办妥借阅手续的书刊资料严禁私自带出图书馆,否则,一经工作人员发现即按偷窃交有关部门处理。
2. 借阅册数和限制:
1) 图书:共限借15册,借期均为30天,可续借。其中:
中文图书:8册
英文图书:3册
学位论文:4册
2) 期刊:不允许过期
期刊合订本借期为1天,限借5册,不续借。
现刊不外借,可登记押证借出复印,须在24小时内归还。
(二)归还、续借与预约
读者应按期归还所借书刊资料,如有超期未还者,图书馆自动化系统将自动暂时终止该借书卡的借阅权,直到该读者归还过期书刊资料为止。过期未还的图书信息会出现在图书馆网站上的“催还通知”栏目。
如有特殊需要不能按期归还,应在归还期限之内办理续借手续。图书续借限两次,续借期均为30天,自续借之日算起;过刊不续借。
有下列情况之一者,续借服务不能进行:
1. 该书过期未还;
2. 该书已续借过两次;
3. 该书已被他人预约。
网上续借、预约服务可使用读者条码、密码,在“读者信息”栏自行办理;也可来馆办理续借手续。预约的图书信息会出现在 “预约通知”栏目。
(三)违规处理办法
1. 逾期
外借图书逾期归还者须交纳逾期使用费:书刊每册每日0.20元。
2. 遗失
遗失本馆图书者应立即声明并积极寻找。以完全相同的同版图书(或经同意后用新版图书)抵赔。
限期1个月购买赔偿的书刊资料,在此期间不能外借图书。如在规定时间内无法赔偿完全相同的同版图书(或经同意后的新版图书)则按以下标准赔偿:
1) 国内出版的普通文献:1950-1977年出版的,按原价格2倍乘以出版至今的年数赔偿;1978-1984年出版的,按原价格乘以出版至今的年数赔偿;1985-1990年出版的,按原价格的5倍赔偿;1991-1995年出版的,按原价格的4倍赔偿;1996-2000年出版的,按原价格的3倍赔偿;2001年以后出版的,按原价赔偿。
2) 进口原版外文图书,按实际价值的1-5倍赔偿。
3) 成套多卷本,遗失其中1册或数册,按全套价格予以赔偿,赔偿后不得索取其他卷册。每册有单价,且复本较多,按单册价格的相应倍数赔偿。
4) 未标明价格的书刊资料,参考同类书刊资料的价格赔偿。
5) 支付赔偿金后,读者找回原文献,可凭原赔偿金收据索回所赔款额。但须交纳从支付赔偿金日至归还文献日的逾期使用费。
3. 污损
对批划、涂改、污损普通书刊资料者,根据情节轻重赔偿5-20元,对图书污损严重影响阅读者,按遗失文献的赔偿办法赔偿。
4.撕割
割页、撕扯等严重损坏馆藏文献者,按遗失文献的赔偿办法赔偿。
5. 偷窃
未办理借阅手续,将馆藏文献藏于身上、书包或其他物品内,一经发现,按偷窃文献论处。除追回被窃文献外,偷窃文献者按文献原价的2-5倍交纳违约金。